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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在鄭州舉辦“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法律實務問題辨析和國有投資項目造價管控、財政評審與結算審計“專題培訓班

發(fā)布日期:2024-06-11 09:13:55   信息來源:     瀏覽次數(shù):

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委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出臺各種政策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2019]12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規(guī)范》(T/CCEAS001-2022)、《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號)、《政府投資條例》(國令第7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guī)定》計價格[2002]10號、《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發(fā)改投資〔2015〕482號)。

  在政策和實際操作要求不斷演進的背景下,所有參建方必須主動適應變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解決爭端和控制風險。為了促進各方有效合作,實現(xiàn)共贏局面,我中心決定舉辦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法律實務問題辨析和國有投資項目造價管控、財政評審與結算審計專題培訓。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內容

  第一部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法律實務問題辨析

  (一)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概述

  1.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內涵

  2.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表現(xiàn)形式

  3.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管轄問題

  4.發(fā)包人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法律風險

  (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法律規(guī)制情況

  1.當《民法典》與工程總承包不期而遇

  2.《建筑法》中工程總承包規(guī)定的局限性與應對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管條例》中工程總承包規(guī)定的欠缺與應對

  (三)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示范文本情況

  1.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

  3.《GF-2020-0216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4.建設工程總承包計價規(guī)范

  5.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責任分擔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1.《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后設計單位承攬工程總承包項目應注意的13個操作問題

  2.《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并不含有勘察,是否意味著工程總承包模式下不能包含勘察階段?

  3.《政府投資條例》及《管理辦法》均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在初步設計完成以后發(fā)包,是否意味著政府投資項目中不應包含勘察?

  4.在《管理辦法》發(fā)布之前,存在大量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已一并承包勘察階段,該約定是否有效?如果勘察階段允許承包,應當如何規(guī)避相應風險?

  5.合同中關于發(fā)包人提供資料錯誤如何處理的相關約定

  (五)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索賠與價格調整的區(qū)別

  1.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調整法律問題

  2.工程總承包計價風險

  (六)以合同計價條款的矛盾止損工程總承包項目

  1.項目合同中貴司可索賠的條款

  2.新冠情形下項目索賠的條款提示和建議

  3.合同變更、經濟商與索賠

  4.招標控制價相關法律問題及分析

  5.合同約定違反公平原則,低于成本價

  6.可挽回損失部分的路徑

  7.本案如提起訴訟,訴訟請求設計及法律分析

  (七)以發(fā)包人違法發(fā)包為契機止損工程總承包項目

  第二部分 國有投資項目造價管控、財政評審與結算審計

  (一)招投標造價問題

  1.當招標策劃出現(xiàn)錯誤,需要調減項目實施內容時,應如何處理?

  2.當招標文件規(guī)定招標人不對限額清單準確性負責,且中標人需完成基本工程量并承擔所有風險(除合同約定調價外),應如何處理?

  3.當招標限價較低,市場詢價較高時,是否可以重新組價?

  4.當總包合同規(guī)定勘察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自行復核,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時,承包人應如何應對?

  5.對于分多次招標的暫估價材料,若不同次招標的中標價格差異較大,應如何處理?

  6.對于招標清單中漏列的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應由哪一方承擔?

  7.對于招標文件中未約定品牌的材料,事后確定品牌,是否可以調整價格?

  8.對于專業(yè)暫估價,建設單位要求承包人進行公開招標,而承包人希望邀請招標,應如何解決?

  9.對于總價合同中的漏項和取消的項目,應如何進行結算?

  10.如果單價合同中約定變更組價采用清單單價,但同一項目特征的清單單價存在高低差異,應如何處理?

  (二)合同簽訂造價問題

  1.承包人在索賠管理費用時需要提供哪些依據(jù)作為費用核定的支持?

  2.當?shù)乜眻蟾娉霈F(xiàn)錯誤時,如何調整清單項目特征?

  3.當圖紙缺失導致清單增列部分報價過高時,應如何解決?

  4.當隱蔽驗收資料與施工圖不一致,是否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5.對于尚未簽訂合同的增建工程,雙方口頭約定暫按原合同計價,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6.對于增加價款的分部工程,應如何合規(guī)處理?

  7.對于總價合同中的土石比和土石方單價問題,在現(xiàn)場實際土石比與合同差異較大導致總價被低估時,應如何處理?

  8.二次深化設計產生的費用應如何處理?

  9.工程未完工,如何計費腳手架、垂直運輸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等費用?

  10.合同約定工程量變化不得索賠的條款是否有效?

  (三)履約造價問題

  1.不對分包單位進行退場處理且不重新招標的情況下,如何在不違反主合同的前提下調整材料價差?

  2.不可預見的費用和風險是否能夠以包干形式處理?

  3.初期圖紙未詳細深化導致預估建筑面積較大、單價較低,圖紙完善后實際面積減少,如何與勞務方解決原報價與現(xiàn)面積之間的結算問題?

  4.對于甲供材料,是否需要計入損耗量進行扣除?

  5.工程暫停兩個月期間,現(xiàn)場保留人員和機械等待復工,但未能如期開工,大部分人員和機械撤離,僅留一人看守工地,如何處理相關費用?

  6.固定價格包干的加固費用是否能夠根據(jù)實際情況結算?

  7.固定總價合同后有補充協(xié)議改為暫定價,金額不變,結算審核能否全部按照可調單價執(zhí)行?

  8.固定總價合同未完全履行時,應如何進行結算?

  9.合同范圍內的措施項目若有漏項,報價是否允許自行增加?

  10.合同約定設計變更時措施費用不作調整,應如何結算?

  (四)結算造價問題

  1.材料暫估價的項目,在報價時材料消耗量被低估而單價未變,導致綜合單價偏低。結算時可否按實際消耗量和采購價重新計算?

  2.市場材料和人工價格上漲導致實際造價超出暫定合同價,結算時應如何處理?

  3.市場人工費與定額人工費之間的差異如何處理?

  4.市政道路鋪設瀝青,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多年后二審發(fā)現(xiàn)厚度不符合標準,該如何處理?

  5.圖紙設計不夠詳盡,且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新增措施費應基于實際發(fā)生額計算還是按投標時的費率計算?

  6.為保證承包方順利進場施工,甲方負責提供場地及清除障礙,這是否構成索賠理由?

  7.為獲取施工許可證而簽訂的空白施工合同,后續(xù)雙方對主要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如何解決?

  8.項目特征不明確、缺少單位且投標時僅有一筆總費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結算?

  9.因縮短工期需增加腳手架用量,是否可以根據(jù)施工方案進行調整?若可調整,應如何操作?

  10.總承包合同中未提及專業(yè)工程的總承包服務費,公開招投標流程結束后,是否可以在簽約時新增此類約定?如果可以,應如何操作?

  (五)財政評審疑難問題

  1.材料價格波動風險的范圍是多少?如何計算材料價差變化幅度、調差數(shù)量和價格調整方式以及稅金計算方法?

  2.材料價格和現(xiàn)場管理費嚴重超出常規(guī)水平,應如何處理?

  3.當雙方對材料數(shù)量的計算標準有重大誤解時,應如何解決?

  4.對于低價中標部分,如遇變更,應如何重新計算價格?

  5.鋼板樁的租賃和攤銷費用應如何考慮和處理?

  6.工程紅線以外產生的費用應如何結算?

  7.工程量清單出現(xiàn)錯誤或遺漏的項目,應如何處理?

  8.公路通訊管道工程定額存在兩個版本,一個是工信部2008年發(fā)布,另一個是交通部2018年發(fā)布,應如何選擇適用的定額?

  9.公司內部競標智能控制系統(tǒng)時,由于施工圖深度不足導致分包報價偏低,實際成本遠超預期,應如何解決這種差異?

  10.固定總價合同,地勘報告超出預期導致施工成本增加,應如何處理?

  (六)結算審計疑難問題

  1.審計方能否修改預算單價和合同總價?這是否違反合同原則?

  2.審計方因施工方式與投標不一致要求重新組價是否合理?

  3.施工保溫層厚度增加導致結算價上升,審計方要求重新組價,如何處理?

  4.施工合同與中標合同在工程價款上的不一致性是否構成違規(guī)?

  5.實際施工方法與清單描述不符,這是否構成工程變更還是僅是施工措施的變化?

  6.投標時的取費標準在審計過程中能否被調整?

  7.土方開挖外運嚴重虧損,是否有調整的可能?

  8.未形成工程實體的措施項目是否應按漏項處理?

  9.隱蔽工程驗收后,審計方能否要求破壞性試驗并據(jù)此扣減費用?

  10.在結算審核中,能否以乙方提供的發(fā)票為基礎進行審減?

  二、培訓對象

  政府主管部門及事業(yè)單位(住建、財政、審計、教體、衛(wèi)計等)、(工程建設、工程承包、建筑施工、勘察設計、項目管理、監(jiān)理、招標辦、造價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財政投資項目評審中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學校建設管理、醫(yī)院基本建設、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總經理、總造價顧問、法務總監(jiān)、總工程師、項目管理、市場開發(fā)、商務談判、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成本管理、造價管理、審計法務、基建管理、總務等業(yè)務相關人員。

  三、擬邀授課專家

  劉雷,南京審計大學工程管理學院造價管理系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工程管理、EPC工程總承包、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等方面的研究。

  栗魁律師,中國建筑業(yè)協(xié)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會長、河南省律師協(xié)會建設工程業(yè)務委員會主任、鄭州市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上海市建緯(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住建部《建設工程施工違法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認定查出管理辦法(試行)》修改課題組成員、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起草課題組成員、住建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起草課題組成員。

  四、培訓安排

  2024年7月11日-7月14日 鄭州(7月11日報到)

  五、聯(lián)系方式

  請參加培訓的單位提前5個工作日將報名回執(zhí)表通過微信、郵件等方式發(fā)送至會務組,我們在收到報名回執(zhí)表后,于開班前一周發(fā)放報到通知書,詳告具體地點、乘車路線、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懇請收文單位協(xié)助轉發(fā)或集體組織參加,也可根據(jù)各單位需求單獨開班,時間、地點雙方協(xié)商確定)。

  報名聯(lián)系人:劉老師 18810808567(同微信)

  報名郵箱:zpjpx20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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